普洱学院人文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度

作者: 时间:2016-11-14 点击数:

普洱学院人文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度

(考评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及学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我院就业工作制度。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第二条  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以《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为基本政策依据,以市场为导向,努力完善管理、教育、指导、服务为一体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院,不断开拓和规范我院毕业生就业市场,加强就业指导,转变就业观念,为毕业生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就业环境。强化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在毕业生就业工作方面的责任,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日常工作中,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制度、程序和激励机制。

第三条  本着高起点、高目标、高标准的要求,建立一套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的毕业生就业推荐和就业指导工作机制;建设一支熟悉就业工作,能吃苦耐劳、甘于奉献的就业工作队伍;努力开创能对汉语言文学专业和汉语专业建设起示范作用的实习实训基地;努力建设能覆盖汉语言文学专业、汉语专业相关领域的就业网络;努力将毕业生引导到国家最急需、最能发挥作用的岗位上去;努力提高毕业生就业率。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我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院长担任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和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和院党总支书记担任副组长,院办公室主任、院团总支书记、毕业班班主任、院教学秘书、院专职辅导员为成员。实行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集中领导,就业服务中心组织实施、毕业班班主任落实的三级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模式。

第五条 根据学校招生就业处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成立院就业服务中心,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院就业服务中心设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就业工作。

第六条 设立学生就业助理团。由高年级学生组成,负责就业信息搜集、处理,协助院就业服务中心做好就业工作。各班级就业信息员(每班一名),负责就业信息的传达及各班级与就业相关的工作。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根据国家对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方针政策以及我院的实际情况,按照学校招生就业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制定我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年度工作计划及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配合学校招生就业处做好我院毕业生的就业指导,认真组织学生参加就业指导课和就业指导讲座,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工作日程和程序,对学生进行就业政策、就业形势、择业观念和择业技巧的教育和指导。

  (三)负责毕业生就业信息的收集、整理并及时向学院招生就业处汇报。

  (四)组织毕业生参加由学院招生就业处或其它主管部门组织的就业人才市场,促进就业招聘活动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五)配合学校招生就业处做好我院毕业生的就业咨询,帮助其解决就业中遇到的问题,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日常的指导服务。

  (六)建立并完善我院就业信息板块网页,认真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与学院就业信息服务网链接,加强就业指导信息沟通。

   (七)扩大对外联院,努力与广大企事业单位建立关院,为毕业生就业拓宽渠道。

   (八)组织毕业生到学校招生就业处办理就业手续。

   (九)组织我院毕业生就业情况跟踪调查及分析研究工作,认真研究反馈信息,探索就业指导小组工作的新思路和新方法,并向学校招生就业处做出汇报和建议。

   (十)根据毕业生反馈的信息及时与教学院统沟通,寻求改进教学课程安排和授课方法,为培养适应社会发展的毕业生而努力。

  (十一)配合学校招生就业处做好学院年度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

  (十二)完成学校招生就业处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八条 就业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一)就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就业政策,了解毕业生的情况,并及时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

(二)根据就业工作的需要,建议召开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集体研究解决方案,解决毕业生在就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要动员班主任、任课教师、学生家长一起作好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

(四)与辅导员和班级干部一起写好毕业生思想政治、专业学习鉴定,并督促、指导学生制作个人推荐材料。

(五)与辅导员一起做好考研究生、选调生、公务员学生的政审工作。

(六)根据工作需要,开设就业指导课或就业指导讲座,提高学生就业技巧。

(七)传达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精神,反映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八)主动、广泛收集就业信息,组织召开好招聘会。

(九)接待用人单位,积极推荐毕业生。

(十)负责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

(十一)与校就业指导中心一起做好毕业生签约、派遣工作。

(十二)充分发挥学生骨干的作用,组织、管理好学生就业助理团。

(十三)研究就业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创新工作思路,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第五章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各层次毕业生管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文学院

                                       201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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